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解决学生因家庭、个人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临时困难补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监督并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临时困难补助的材料收集、核实、初审意见及材料归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学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六条 满足第五条之规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地质、自然灾害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2000元,每学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相关标准如下:
(一)因一些突发事情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元;
(二)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的地质、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及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
(三)本人或父母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学生申请。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及时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阿坝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各学院负责人将签字盖章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表,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签字。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集中申报一次,突发紧急情况单独申报。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将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签字后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表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全部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挂科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阿坝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