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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2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文件精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分类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校各职能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协调以及工资发放。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日常管理、以及工资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如需设立、变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于每年春季开学第一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需求,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特殊情况需增加勤工助学岗位,需经过学生资助中心主任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双方就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报酬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向全校学生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章  招聘和录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竞聘上岗的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各用工部门负责,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岗位公布。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向全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学生申请。学生填写课余时间表、特长等信息,根据岗位要求和自身情况进行岗位申请,并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三)学院审核。班主任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实际表现情况进行审核;

(四)用工部门审核。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考察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

(五)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将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凭学生证到用工部门报到上岗;

(六)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3.受到学校严重处分者;

4.学习压力大或成绩下滑严重者。

(七)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招聘的部门,招聘程序按第五章第十二条要求进行。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每名学生上岗工作的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不按要求操作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可解聘;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应本着以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每月按时如实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表》。

第十九条 《阿坝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当月只发5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为16.3~18.7元/小时。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强度计算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自学生上岗当月起,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各用工部门将《阿坝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及《阿坝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表》交至学生资助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审核考勤表及酬金,并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及时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将酬金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上。未及时上交考核表的用工部门,酬金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发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部门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其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双方根据协议书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阿坝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