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以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任成员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制。党委书记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年级或专业)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的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九条 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档次及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开支,且至少符合下列表述情况中的一种,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或单亲,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2.父母年事已高(60岁以上),或因病长期卧床而导致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学生;
4.属于生源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5.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6.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极度困难。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至少符合下列表述情况中的一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单亲家庭,只有父母其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经济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4.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居住在农村且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5.因疾病等特殊情况(购房、建房、买车等除外)导致大量外债10万以上(贫困地区5万以上)家庭的学生;
6.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三)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但未达到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且至少符合下列表述情况中的一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
2.多子女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需要赡养2个以上无收入来源老人家庭的学生;
4.父母一方下岗(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五)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需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属于优先资助对象。
(六)班级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设备(如单反相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违规在校外租房的;
6.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家中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子女的。
第四章 认定及建档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阿坝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本人将申请书(A4纸,手写签名)、申请表交班主任处。
(二)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阿坝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到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要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保留公示原始材料(例如:班级学生对认定结果签字确认的原件等)备查。
(五)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各二级学院汇总审核通过的《阿坝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报学生资助中心。
(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阿坝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批。
(八)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建档备查。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每年3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调整,可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困难档次、删除已脱贫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校内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的布置每年的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动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属阿坝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