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我校大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设立阿坝师范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阿师奖学金”)。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阿师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评选工作的机构为阿坝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第四条 阿师奖学金评选范围为阿坝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中,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具备参评资格。
第五条 奖励标准:2000元/学年·人。
第六条 评选名额为评选范围内学生总人数的5%。
第四章 评选条件、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未受任何处分;
(三)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有项目或有团队或有成果或获表彰;
(四)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工作、体育锻炼、科创文艺等集体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30%,且无不合格记录。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参评条件相同者,按照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等同类比赛获奖积分数进行排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参评学年内受“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2.参评学年内有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的学生。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每学年九月学校发通知开展阿师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开展评选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学生材料,提出推荐人选,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学生材料及学院评审材料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经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发文表彰,并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阿师奖学金评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阿坝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