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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2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上报及资金发放准备。

第五条 各班(年)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学生代表等不少于班(年)级总人数10%的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非参评学生)。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参评学年度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或校级及以上其它荣誉称号;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参评学年度成绩须满足以下量化标准: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及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的评价标准按照当年省教育厅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上一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在参评学年度进入阿坝师范学院贫困生数据库;

7.同等条件下,在上一学年度获得学校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同学可优先评选。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二档、一档三个资助档次,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500元、3300元、2100元,相应档次资助名额比例为1:1:1。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预科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当前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按照3300元/人·年标准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民政城乡低保学生”,下同)、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学校根据四川省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参考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贫困生比例、学生生源地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分解,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以保证所有学生均能公平参与申请。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发各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到班(年)级评议小组;

(二)班(年)级评议小组在充分了解后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报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三)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汇总各班初选名单后,对照评选条件对学生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级校规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学生评审材料等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评审情况,查阅评审报告、学生评审材料,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拟奖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程序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12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获奖学生社会保障卡,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12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并颁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三)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12月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春季学期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25日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在学期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入伍等原因办理学籍保留、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一律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坚决杜绝平均主义;金额如数打到学生卡上,若有违者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七条 将奖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精准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文件对评审方式、评审流程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阿坝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