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毕业生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85号)结合《阿坝师范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办法》(阿师院[2017]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与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就业现状进行民主评议级认定结果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分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就业困难和家庭困难、残疾、就业困难和残疾、家庭困难和残疾、就业困难及家庭困难和残疾。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其就业困难,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就业困难。
1.求职成本较高,如多次求职、远距离求职等;
2.已签约新疆、西藏等边远民族地区的毕业生;
3.因求职技巧等原因难以就业。
(二)学生在当前学年度阿坝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以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为准),可认定为家庭困难。
(三)持有本人或直系亲属《残疾证》,可认定为残疾。
(四)同时具备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和家庭困难。
(五)同时具备以上第一项和第三项,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和残疾。
(六)同时具备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可认定为家庭困难和残疾。
(七)同时具备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和残疾。
第八条 定向培养公费师范毕业生因有其他方面的经费补助且就业单位基本明确,本帮扶经费发放暂不将其作为考虑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认定就业困难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申请表》,并附残疾证、家庭困难证明、就业困难材料等提交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组织评议,初步确定就业困难毕业生困难类型,并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材料和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保留原始公示材料备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各二级学院汇总审核通过的《阿坝师范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申请表》,并填写《阿坝师范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统计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批。
第五章 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金发放办法
第十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金一律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坚决杜绝平均主义;金额如数由计财处打到学生卡上。若有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核查经费发放情况。
《阿坝师范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申请表》、《阿坝师范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统计表》